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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准备离婚需要哪些相关材料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申请人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其次是申请人与配偶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的结婚证书原件;
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部分,那便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并认可的离婚协议书。
这份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当充分阐述离婚的意愿以及对于子女抚育、财产分割及债务负担事宜上达成的共识。
相较之下,选择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所需要准备的材料则更加详尽具体:
首先是一份详细完备的离婚起诉状,这是必需品;
其次是能够有效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重要凭证,即结婚证书的原始凭证;
然后是提交原告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其复印本;
此外,倘若申请人生育了孩子,还需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或户口簿;
最後则是详细列举及描述双方共同财产范围的资产清册。
正式启动法律诉讼程序的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由原告向当地的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随附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和证据资料;
接着,法院会接受原告提交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严格对其进行审查,如果满足法定的受理条件,将会给予立案处理;
法院会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邮寄给被告,让其了解相关情况作出相应回应;
在收到答辩材料后,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此案;
经过依法审理和评审后,法院将会做出最终的裁决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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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15 19:3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