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我们要进行的是撰写离婚起诉书。
其次,则需为后续的诉讼事项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在此阶段,我们所需关注的重点在于相关的证据材料,婚姻证明文件(即结婚证)、个人的身份证明(即身份证)以及与子女关系密切的文件(户口或出生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同样地,关于财产权益方面的证据,如房产证等等,也都应能提供相应的原件和复印件。 最后,带上此前精心准备的起诉书三份,以及上述重要证据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两份,前往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双方共同生活超过1年且目前仍居住的地方所属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并在立案庭进行必要的手续办理。 当法院接受您的离婚案请求之后,将会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各种方式将起诉书副本、证据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对方进行送达。 然后根据案件情况,法院会安排具体的审理日期,同时向各方送发开庭通知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