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能否再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夫妇之间产生离婚分歧时,其中一方若执意离异,我们建议您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述。
以合法程序进行的离婚申述被称为诉讼离婚。 在法官审理此案后,若证实夫妻感情已然破裂且经调解仍无改善的可能,将判之离婚。 关于起诉离婚的详细步骤如下: 首先,起草一份详尽的起诉状; 其次,根据您的诉求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递交上述文件; 接下来,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判令离婚的申请; 若法院决定受理,那么将在规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裁定书副本; 随后,安排法院开庭日期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最后,开庭进行审判。 在此过程中,双方都有权聘请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士为自己代言。 原则上来说,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若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出席,务必向法庭提交亲笔签署的书面放弃意见。 在法院判决离婚与否及分割财产,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之时,会充分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