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并非所有情况下离婚都需要在户籍所在地进行。
如果您选择通过法院启动诉讼程序来离婚的话,是有可能选择对方长期定居地点所对应的法院进行起诉的,这样便无需再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啦。 对于协议离婚所需的具体手续,请您参考以下几点: 首先,申请环节: 双方需亲自前往本人户籍所在地区域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不能够委托他人代替哦; 其次,审查阶段: 婚姻登记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会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以及相关材料进行严格核实; 接着,登记环节: 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婚姻登记机关会准予办理登记手续哟。 最后,如果顺利度过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那么双方当事人便需要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并同时注销结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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