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在离婚过程中争取最大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夫妻关系破裂时可采取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及诉讼离婚。
在协议离婚环节中,需充分尊重要方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在此过程中,为了尽可能地获取最大效益,建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友好且理性的磋商和交流。 而在诉讼离婚过程中,若欲寻求权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可以尝试以下几个途径: 首先,如果对方在婚姻生活中出现了明显的过失行为,如重婚、家庭暴力、与其他异性非法同居、虐待或遗弃家人等情况,倘若我们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确实存在以上任何一种违法行为,那么便不仅有权向其索取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在财产分配上法院方面也往往会呈现出倾向于无过错一方的态势。 其次,应尽力证实自己为家庭做出了更多的贡献,并为此付出了相当大的努力和牺牲。 除此之外,如果作为女方或是承担子女监护责任的主要角色,可以尝试主张对财产分配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支持自身权益。 然而,实际情况往往涉及诸多细节因素,因此需要针对特定问题提供针对性的分析和解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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