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妻子患精神病,能否起诉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精神疾患成因导致的婚姻诉讼中,患病一方无法单独行使离婚诉权,然而,其近亲属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基于特别程序向法院寻求权利确认和代理诉讼。
若法院经特别程序审理认为该患病当事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那么,在征得其同意后,这位患者仍可自主发起离婚诉讼。 这主要是考虑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并未彻底丧失判断力,其离婚意愿应由他或她通过诉讼手段表达出来。 反之,若是法院通过特别程序确认该患病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则其近亲家属有权依法提出变更监护关系的请求,在监护关系得到变更之后,新任监护人便有资格代理患者进行离婚诉讼。 在此过程中应特别注意的是,法律规定配偶为已婚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的首要监护人,若不及时变更,可能会导致庭审现场出现情与法不容的状况——原告席和被告席竟是同一人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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