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妻子失去联系,应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夫或妻其中一方无故失踪,则另一方可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提出离婚诉求。
该一方可在自身所在地的法院发起离婚纠纷诉讼,此后,法院将对所谓的被告发出传票、起诉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并进行公示送达; 自公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被视作已完成送达。 然后,法院便会择期公开开庭进行案件审理; 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与审慎评估,若法院认定原夫妻关系已然破裂无续,那么将作出准予离婚的最终判决结果。 反之,如果失踪的一方已下落不明长达两年之久,则失踪者的配偶方不仅有权向法院提请宣告后者为失踪人,亦有权利在此前提下重新启动离婚程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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