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手续是否必须在登记地才能进行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事宜并非仅可在登记地点进行处理。
具体而言,如果双方能够就离婚缘由、子女监护权归属、以及利益分配等议题达成和谐合意的话,那么便可共同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及离婚协议,前往任意一方的经常居住地址所在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 然而,若彼此对上述关键议题未能达到共识,那么想要结束婚姻关系的其中一方可向另一方所在地的民事法庭提起诉讼,经法官判定后,如发现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则会作出无误的离婚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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