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官如何判断离婚条件是否成立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判断夫妻关系是否已经彻底破裂的依据主要包括几方面:
首先,明确是否存在具有破坏婚姻完整性的行为如重婚或与第三人非法同居; 其次,关注双方有无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 再者,着重考虑当事人是否具有严重违法的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经过多次纠正仍未改正; 另外,双方因感情不和而长时间分居两年以上也将视为感情破裂的显著标识之一; 同时,其他各式各样的因素也可能促使婚姻关系走向破裂,若出现此类状况,同样应予以考量。 对于其中一方已经被司法机关宣告失踪的情况下,另一方可提出离婚诉讼,经由人民法院裁决不予离婚之后,倘若双方继续维持目前的状态长达一年,在此期间当事人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的话,应该认为其要求合理并给予批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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