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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告有精神病,能否进行离婚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对于一方存在精神疾病情况下另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请求,现行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不得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根据相关规定,若在婚姻缔结之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其曾患有精神疾病,并且在婚后经过治疗仍未能治愈;
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疾病却依然选择与其结婚,或者在夫妻双方共处期间一方出现精神方面的问题长期未能得到有效治疗,均可被认定为双方之间的情感关系已经达到破裂程度。
在此情况下,如果某一方坚持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经过调解后仍然无法达成和解,那么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准许离婚的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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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4 18: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