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患有精神病能否申请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存续期间若存在精神疾病情况,仍可启动离婚程序,然而对于患有精神疾病的夫妻一方来说,唯一合法的离婚途径便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配偶往往成为精神病人的主要照护者,因此在着手离婚前必须首先完成监护权的变更事项,随后才能正式启动诉讼程序。 有意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应准备好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以及离婚诉状及其附件,前往被告人常驻地所在的法院提交离婚案件,倘若法院经审理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无法维持婚姻关系,则可作出宣告离婚的裁决。 下述五种情形皆可被认定为感情破裂: (1)存在严重的重婚行为或者与他/她人共同居住的事实; (2)出现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或者对配偶进行虐待或遗弃; (3)存在成瘾性的赌博、吸毒行为并且屡次违反戒律; (4)自感情状况发生分歧以来不满两年的事实; (5)其他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 而且,如果在上述情况中,精神病人的配偶出现了虐待遗弃等侵害精神病人权益的恶劣行径,那么变更后的监护人有权作为代理人代表患有精神疾病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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