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居六个月后是否可以办理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夫妇因情感不合已长达六个月而决定分离居住,在法律层面上,的确拥有申请离婚的权利。
然而,离婚与分居并非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或关联性。 在具体操作中,1.倘若两侧都有意愿协议离婚并能就包括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等多项议题达成共识,可由任何一方主动携带个人身份证件; 户口簿、结婚证明文件以及离婚协议,前往对方户籍所在地区的婚姻服务机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离婚手续的申办。 即便在未完全分离居住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实现离婚的意愿。 2.倘若各方在上述几方面的协商仍无法取得一致,那么希望离婚的一方便有权向对手居住地点的管辖法院递交诉讼请求,要求结束婚姻关系。 经过法庭审理,如确认夫妻之间的感情纽带已经崩裂,将依法宣判离婚。 需要明晰的是,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便是因情感矛盾长期分居达到两年,此外还包含其他几种情况: (1)存在重婚行为或与第三者保持稳定的同居关系; (2)对家人实施家庭暴力或存在虐待、遗弃的行为; (3)存在严重的赌博、吸毒等不良癖好且历经教育仍未能改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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