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夫妻分居的证明材料包括:
首先,一方在别处居住的租房租约合同; 其次,由双方共同签署的分居书面协议,若为口头协议,则需征得对方同意; 再次,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关于分居事宜的正式书面文件; 最后,双方往来的书信以及电子邮件等可以作为有效佐证,以证明双方的感情状况确实存在不和睦及分居的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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