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办理离婚证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办理法定离婚手续并获取离婚证书的具体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进行离婚申请。 作为当事人的您和您的配偶分别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以及结婚证等相关资料,共同签订严肃而庄重的《离婚协议》。 随后,前往当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指定办公地点,亲自填写详尽齐全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其次,接受初次审核。 婚姻登记局的负责人——婚姻登记员将对您们递交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若其认定满足了离婚所需的各项条件,将会为您们开具一份《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以作凭证。 紧接着,进入离婚冷静期阶段。 自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的30天内,如果您与您的配偶中有任意一方对于离婚事宜持否定态度,都可以选择撤销该项申请。 但是,如果所有当事人都同意离婚的话,则必须在这30天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继续申请。 最后,进行正式审查。 当冷静期顺利结束以后的第31至60天内,您需要携同上述证件再次返回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在此期间内,若未能及时提交申请,视同正式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通过严格且细致的审查无误后,婚姻登记员将按照既定规范,优先为1的申请人颁发《离婚证》,以宣告你们的婚姻关系走向终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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