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办理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实现婚姻解除的过程中,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首先,两方必然具备合法稳定的夫妻身份,这意味着他们之间应当存在具备合法有效性的婚姻关系。 其次,我们必须强调,离婚的动机和目的应保持正当合理,绝对不得利用离婚这种手段来逃避法律责任或者达成任何违反公序良俗的私利。 再者,离婚协议中的各项条款都必须完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只有在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并且签订好离婚协议书之后,才能前往当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离婚登记办理程序。 而若选择诉讼离婚途径,则应明确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然破裂且经过调解无法挽回的情况,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对家庭成员施暴、遗弃、沉迷于赌博、毒品等恶劣习惯拒不改变、基于感情原因连续分居两年以上等等,均属于此类范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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