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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改房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分配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我国司法领域的审判实践过程中,离婚纠纷涉及到的涉及房改房这一类型的房产问题时,比其他类型房产更具复杂性。
首先,房地产本身的特殊性质使其涉及的法律和相关政策条款非常繁琐,而且极其精细,这使得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处理该类房产时时常感到困惑;
其次,当事人(尤其是涉及未拥有全部产权或者对该物业产权不明确的情形),无法与对方达成共识订立协议之时,人民法院并不能直接强行划定该房产的具体归属,而应当采取短期内的策略——根据现状做出相关判决,由当事人先行持有并负责管理,直至其中一方或者两方最终成功取得使用权。
若在这期间无法达成共识,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我们必须明白,职工在购买公有住房时所承担的价格往往是接收了国家房改政策调整的结果: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房改政策,那些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补充完标准价与成本价或者市场价之间的差异之后,便可正式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手续,将所有权节点移交给个人。
值得强调的是,在当事人成功购得整套房产之前,即使取得了相应的产权份额,他们所能掌控的权益也是相对较为狭窄的,如享有占有、有限处置以及收益等权利。
这些权利可以被继承下去,当出现新条件成熟的时候,也可以将其出售后变现,但个人仅能享受自身相应的产权份额,而政府及单位依然保留着其余部分的产权。
因此,当当事人最终获取完整的产权之后,他们通常会依据个人或家庭成员的工龄、职务资格等因素进行相应的折算。
在此基础上,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也需要将隐藏在房改房价格里面的福利优惠政策进行精确且贴合实际的物质化折算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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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0 13:5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