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婚罪调查取证有哪些规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谓重婚罪乃指被告人违反了中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范条款,在依然合法存在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再次与其他人缔结婚姻或是在明明知晓他人已经拥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继续与其缔结婚姻而引发的刑事犯罪行为。
关于重婚罪的调查取证事宜,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因重婚罪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者应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 其次,在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不准予离婚的案件中,对于当事人以重婚事实提起的损害赔偿诉求,将不予以支持; 再者,若当事人在现实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未能就离婚问题提起诉讼,仅以重婚罪为由单独请求损害赔偿的话,人民法院将不会对此类请求给予受理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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