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方拒绝和平离婚,女方应如何起诉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未能达成共识或任一方均不愿意尝试协商,坚决决定离婚的话,其中的一方可以携带诉状、结婚证件、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资料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诸如能够证明属于共同财产的房产证、车辆登记证书等必要的证据,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做出判决离婚。
在这过程中,法院将会对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状况、离婚的具体原因、当前的夫妻关系状态以及是否存在和解的可能性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法庭调查与分析,从而判断出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并依据所掌握的相关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鉴于对方并不赞同离婚,若您依然坚定地选择离婚,那么您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在此我们需要提醒您的是: 如果这是您首次提出离婚申请,而另一方却坚决反对离婚,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做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其主要目的在于给双方,尤其是反对离婚的一方,提供一个重新审视和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期望他们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和良好的沟通,使得夫妻关系得到修复,进而维护婚姻的稳定。 如果在法院做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之后,经过六个月的等待期,您仍坚持离婚,您可以再次提出诉讼,此时法院基本上会做出准许离婚的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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