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是否需要自行准备离婚协议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双方当事人需共同携带有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户籍资料等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结婚证书、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证明,以及签署了书面明确的离婚协议书、涉及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材料等,亲临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离婚手续的办理。
在此过程中,婚姻登记员将会认真地审核所有相关的离婚材料,如果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将为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从而实现结束婚姻关系的目的。 在拟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必须明确体现出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愿,并着重强调对婚生子女生育抚养权、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方面的共识。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离婚协议中注明不需要对方支付抚养费用,后期仍可由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履行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 因为离婚协议是由父母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对于离婚事宜的具体安排,属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范畴,但是协议中约定不需要支付抚养费用,实际上是剥夺了未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用的合法权益,因此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此外,离婚协议的内容不能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当所有的离婚材料准备齐全后,就可以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此时,离婚协议书便正式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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