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三十天冷静期可以拒绝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我国现有法规规定下,离婚30天内的“冷静期”并非强制性要求,仅适用于经过协商达成共识的协议离婚程序中。
换言之,若因情感问题选择诉诸法院以解决婚姻矛盾和纠纷,原有的离婚冷静期并不适用。 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如有任何一方明确提出离婚请求,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度过预设的冷静期。 2、依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离婚案件的处理流程来看,在正式进入诉讼程序后,需 首先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状况进行调解;倘若双方的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且无法修复,经调解无果,应依法裁定允许其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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