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残疾人一方不同意能不能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无论是肢体残疾人士还是非肢体残疾人士,若双方未能就离婚事宜达成共识,是完全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的。
建议有意离婚的一方向居住地或户籍地所在的县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离婚申请,同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离婚申请状及其副本。 在此过程中,务必注意区分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实际生活居住地是否存在差异,选择正确案由的法院予以诉讼。 法院在收到起诉书之后通常会进行庭前调解以期达成和解,然而若调解不成功,经过审慎审查后,法院一旦确认双方之间的夫妻情谊确已破裂,也将作出有利于其中一方当事人的离婚判决。 对于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法律设定了如下几种情况: (1)重复登记结婚,或者与第三者持续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2)长期对配偶或者家庭成员进行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或虐待,或者遗弃其家属; (3)沉迷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不能自拔; (4)由于情感纠葛而分居达到两年以上时间;以及(5)其他任何会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原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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