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一方不出庭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其婚姻合法性的离婚诉讼中,若对方当事人到庭的意愿不明确或申请回避,则可能形成两种情况:
一是被告由于特定原因暂时消失并且无法联系上,即所谓“下落不明”;另一个是被告确实存在且拥有具体的住址,但却因为种种原因而未能出席法庭进行答辩。 对于前者的情形,参考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若受送达者缺失或运用其他法定程序依然无法将相关文书送达到位,那么将会以公告形式完成送达过程。 从公告发布之日算起,历经60个工作日之后,法律会认定为已送达成功。 此外,在案卷材料之中,必须详细记录原因和相应的送达过程。 公告期结束以后,如果被告没有按照缺席状态参加诉讼活动,法院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缺席审判处理。 若是第二种情形,同样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接到传票传唤后,如果有充足的理由拒绝出席审判,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自行退庭,法院均有权利对此类案件缺席做出判决。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诉讼案件中有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的情况下,除非自身已经无法表达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原则上都需要亲自出庭;当然,如果确实因为特殊的原因无法出席法庭,必须向法院提出书面请求。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便可依法缺席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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