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女方想离婚,男方不肯离,女方是不是先去民政局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启动离婚诉讼程序,无需首先寻求在民政局的协助,而是可选择直接向管辖地法院递交诉状。
这是由于民政局主要负责处理公民之间自愿达成协议进行离婚登记的事务,而法院则为审理涉及民事纠纷的诉讼案件提供专业平台。经过法院审理确定夫妻双方情感已经破裂,且无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将依法作出判决,批准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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