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证1994年2月1日前结婚的如何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公元1994年2月1日前,若男女双方均已具备完满的结婚实质条件,那么将按照事实婚姻的规定进行处理。除非女方自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以下是关于事实婚姻及其离婚程序的详细阐述:
1.对于事实婚姻的离婚程序,如若男女双方皆有意愿补办结婚证明并就离婚事宜、子女监护权、财产分割等议题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可由双方亲自携带各自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以及离婚协议至另一方当事人通常所在的户籍地点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然而若双方未能达成关于补办结婚证明的共识或无法就上述议题达成相同看法时,则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出离婚诉求。当原告与被告的长期居住地以及实际居住地存在差异时,案件将由被告长居之地所在法院管辖。若经法院论证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将会作出离婚裁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