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为孩子问题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怎么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您可通过提交书面起诉状,向被告实际居住地所在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供结婚证明文件、您与被告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件)、为未成年子女办理的户籍凭证或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诸如房屋所有权证书、机动车辆登记证书等能够明确证明财产归属的必要证据,请求该院审判庭依法审理并做出判决,从而成全您的离婚主张。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会把重点放在调查核实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基础情况,婚后情感经历,离婚原因的详略程度,以及当前婚姻状况及能否重新和好相处等多个维度之上,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剖析,以此作为是否确认婚姻关系已经破裂的依据,并根据所掌握的全部事实相关事实,依法作出对双方当事人的最终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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