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十八条
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
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