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使用房的承租如何处理呢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的职工;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公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一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承租公房,婚后合并调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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