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满足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满足协议离婚的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二)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三)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四)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五)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协议离婚的程序: 1.双方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 5.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 6.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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