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经常居住的物业缴费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物业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物业管理方面,关于业主支付物业费用的事宜,应遵循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规定进行收缴。
无论是业主的住宅是否达到常期居住的条件,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物业公司即已为业主提供了周全的物业服务。 因此,业主事实上无法以住宅缺乏经常入住为理由,剥夺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应有的物业费用。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