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