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无权处分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处理无权处分房产这一问题,我们可采取以下的措施实施:首先,房产所有者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撤销当时出售行为的效力,从而回收原始的房产权;其次,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不实或错误的陈述,售房者有义务向购房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另外,对于事前已采取善意购买行为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同时已经完成产权登记手续的购房者,若房产所有者试图追回该房产,则需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决,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通常不会予以支持,而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无权处分房产的售房者独自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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