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卖房无预售证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卖方,即房产开发商,如果未获得相应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便同买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约,那么这份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在房产交易的实际操作中,开发商为了实现资金的快速回笼,以及满足其日常运营所需的资金周转,往往会采取以较低价格作为诱饵的策略,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与他人签订购房协议。然而,这种行为所产生的合同却是无效的。买方有权依据合同无效的原则,要求解除这份合同。当买方因为这个原因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如果开发商能够在诉讼之前或者诉讼期间成功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这份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有效。反之,如果开发商明明有能力办理预售许可证,却故意拖延甚至拒绝办理,并以此为由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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