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定金因无法贷款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该问题提出以下三项挽救性措施:
1.解决方案一:针对贷款审批滞缓的问题,首先,购房者应积极与银行的业务代表进行深入交流,以便充分理解自己的贷款申请未获批准的具体原因。如若问题可能出现在个人信誉度、资金流量以及其他负债情况等方面,建议适当增加首付金额,适度降低贷款申请额度,并在整理完善相关材料之后再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解决方案二:倘若已尝试以上方法,仍无法顺利获得贷款,那么购房者可考虑更换贷款银行。由于各大银行对贷款条件的规定及审核标准存在差异,因此,当购房者在首次申请贷款的银行中未能得到及时反馈时,不妨选择另一家银行进行申请。 3.解决方案三:对于自身资质较差,但又迫切希望购买该房屋的购房者而言,他们可以寻求担保公司的帮助来完成贷款手续。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通过担保公司获取贷款所需承担的费用相较于直接向银行贷款将会更高。这主要是因为担保公司除了要求借款人支付相应的手续费之外,还需额外支付担保费、利息费等多项费用。 若经过上述三种方式的努力,仍然无法成功获得房贷,那么购房者便只能与开发商进行协商,以期达成退房协议。在此过程中,需要明确的是,在按揭贷款办理过程中遇到困难时,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但同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买卖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合理划分。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