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欺诈消费者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特定条件下,购房者具有法定权力终止购房合约、收回原有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此外还可要求赔偿因对方违约所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甚至有权请求获得不超过购房总价两倍的损害赔偿金。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在此过程中查实开发商确实存在合同欺诈行为,那么购买方可依法向对象方寻求相关赔偿。另外,假若买卖双方已经完成购房协议签署并包含定金条款在内,那么相应的赔偿金额则需按照双倍总额进行折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即房屋先买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购房人在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二)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三)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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