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肥一市民交房违约要承担什么责任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原则一:若楼盘组织者在书面催促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间内仍未提供房屋交付给购买者,购买者有权请求开发商对其逾期交付所产生的损害给予赔偿;
原则二:若楼盘组织者在书面催促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间内无法按照约定日期进行房屋交付,且未能向购买者明确告知其不能如期交付的合法理由,购买者有权利选择解除与该楼盘组织者之间的购房协议,并且将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全部由该楼盘组织者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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