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卖房委托公证一房两卖有何风险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卖方的视角来看待问题,经过全权委托公证程序后,如果由于买方方面的原因引发了任何形式的争议,那么作为房屋所有权者的卖方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有可能共同面对各种风险,尤其是在进行全权委托公证或者转委托交易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委托代理人一房多售或者利用房产进行抵押贷款等行为,从而引发房屋原始所有人和购房者之间的经济纠纷以及财产损失。从维护买方权益的角度出发,全权委托公证交易可能会因为卖方所背负的债务问题导致其名下的房屋遭到司法机关的查封,进而对买方的使用权产生不利影响。另外,如果卖方采取将产权证遗失并申请补办,然后再次使用该房屋进行抵押贷款的策略,最终也可能导致买方无法顺利完成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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