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预售证西安退房案件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假设购买者在签署购房合约之时,由于出卖人在此过程中故意隐瞒其实际并不拥有销售房地产权属证书的重要信息,或向购买者提供了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文件,最终导致所缔结的合约无法生效,或者被相关部门宣布作废,甚至被解除。在此种情况下,购买者有权要求出卖人退还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并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已支付的购房款项的一倍。
2.如果购买者在签署购房合约时已经知晓或者理应知道出卖人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然而却仍然选择与之签约,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房产公司有义务全额退还购买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并且还需承担相应的利息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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