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五证不全收定金什么罪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开发商未能全然符合法定要求的《房屋所有权使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所谓五项证件,便针对正在出售的房产实施销售活动的行为,实则构成了一种违法违规步骤,此情之下,您可考虑向相关官方机构进行举报投诉。所面临的惩处措施如下:若开发商刻意隐瞒尚未取得合法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实情或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开发商必须无条件地退还购房者已经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同时还需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针对开发商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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