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未发催缴函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屋交付日期出现延迟现象,建议向开发者发出相应的督促函件进行提醒;倘若紧随催告之后仍无法在三个月之内圆满完成房屋交付手续,则可以寻求当地人民法院帮助,申请解除相关购房合同并索偿相关经济损失。然而,如果相关法律条文未对这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或者交易双方并未在交易过程中就此达成明确共识,那么在应注意方发出相关催告之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往往会被设定为三个月;若应注意方未能采取任何催告措施,那么解除权人应当有权自其知晓或应当知晓解除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此类权利;若逾期仍未行使撤销权,则该权利将逐步丧失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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