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两卖谁优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对于涉及到两份合同都尚未得到执行的情形,我们应该坚守合同签署顺序在前的基本原则;
2.如果其中一方的购买者已成功获得了目标物品的所有权益,那么我们便需要坚持物权优于权利的观点; 3.若是双方的购买者都还没有获得所购物品的全部所有权,那么我们就应该深入贯彻占据物品先行的原则; 4.若有一方的当事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那么我们就必须坚决维护履行在先的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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