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没有可能一房多卖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该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一屋二售”,实属违法。若在合同签订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再度将房产转售于其他买家之意图,或故意隐瞒其将已经出售的房产转手他人的事实,从而导致购房者所期望达成的购买商品房这一交易目的无法实现,这便构成了严重的违反合同约定行为,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主张终止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追偿已支付款项连同相应的利息损失,并向开发商提出合理的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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