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房质量问题物业费如何追责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新购房产中出现明显的质量瑕疵问题时,购买方应享有与开发商进行对话协商的权益,并敦促其严格遵循既定时间表,对发现的所有问题实施全面且充分的补偿性维修和改正措施。倘若经过维修处理后,该问题依然未能达到合同所约定的标准,购买方完全具备行使解除购房协议之权力,同时向开发商提出相应的赔偿诉讼,以此来弥补自身可能遭受的各种实际经济损失以及精神层面上的无形创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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