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拍卖方无权处分房产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出卖人在缔结合同之际未能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处置权,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主张,请求判定合同无效,则人民法院将会给予否定性的裁定。反之,倘若出卖人由于未能获得所有权或处置权而导致标的物的所有权无法实现转移,那么购买者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选择解除合同,同时还可以主张相关的损害赔偿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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