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未按时交房能不能退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开发方未能按照预定日期交付房产,并且经过多次书面催告仍未在三个月之内兑现承诺,那么业主有权选择退房。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明确规定,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若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在经过书面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履行义务,则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依法请求解除该项合同。然而,若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并未对此作出任何约定,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被确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发出催告,那么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从权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且必须在一年之内完成。如若逾期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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