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属什么纠纷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无疑是典型的经济领域诉讼案件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作为理解和处理该类案件的重要参照指标:在满足特定条件之下,未能成功购买到房屋的买方享有法定权利解除合同,强制卖方返还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并且可以依法索赔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此外,买方还有权要求卖方负责赔偿的金额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的两倍。具体而言:(1)在买方已经决定购买商品房但是在与卖方订立买卖合同后,卖方未能及时告知买方该房产已经被抵押给他方;(2)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后,卖方再次将同一套房产出售给其他买家。同样地,上述条款也适用于以下两种相关情况:第九条明确规定,当卖方在与买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形,那么这类合同很可能因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等原因引起争议。因此,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全额退回已支付的所有购房款并计算利息、索赔损失,同时还可以要求卖方负责赔偿的金额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的两倍:(1)卖方故意隐瞒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了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真实情况;(2)卖方故意隐藏所销售房屋已经被抵押、出售或者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相关事实。第十条则进一步指出,如果买方发现卖方与第三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导致买方在另行签订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将房屋交付使用后仍然无法最终获得房屋所有权,那么买方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判定卖方与第三方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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