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欺诈退房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商品房这一具备独特属性的商品来说,因其生产周期漫长、涉及环节众多以及售价高昂等特性,我们无法直接将一般的欺诈行为构成要素套用在商品房交易中,进而草率地将部分开发商的行为归结为“欺诈”,并据此请求其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然而,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究竟什么情形才能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种情况可被视为“欺诈行为”:1、当开发商在出售现房时,将质量低劣的房屋假冒成合格乃至优质房屋进行销售;2、在销售现房过程中,故意掩盖房屋实际面积,意图从中获取暴利;3、将普通合格房屋冒充成优质工程,借此骗取优质工程所增加的费用;4、销售明知不符合进入房地产市场公开销售条件的房屋;5、通过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具有误导性的价格策略进行销售;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者冒用其他开发商名义进行销售;7、采用雇佣他人等手段进行欺骗性的销售引导;8、借助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传媒对商品房进行无法兑现的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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