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两卖最后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转让交易过程中,若出卖方出现所谓‘’一物两售‘’的违约行为,作为购买方是完全享有向卖主提出赔偿损失的权利的,甚至可以进一步起诉至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追讨全部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收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户还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请求卖主支付不超过其所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具体来说,在签订了完备的商品住宅销售合同后,假设出卖方再将同一物业以更高价格卖给另一个第三方买家,使得原本签约的购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未能成功购得该物业的购买方即有资格申请终止原有的合同协议、追偿此前缴纳的购房资金以及所得的利息回报,并且要求另外支付赔偿损失的费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个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仅仅是已经支付的购房金额的一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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