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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房多卖谁来承担后果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对于存在“一房多售”现象,进而影响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现目的,无法实际占有和使用该房屋的买方当事人,应享有解除此份合同的权利,同时有权向卖方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部分,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此外,买方还可依据法律规定,向卖方主张承担最高金额为其已付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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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4 13:5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