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迟迟延期不交房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购入住宅性质的商品房过程中,若遭遇逾期交房的情况,作为业主有权向相关开发商送达正式的催告通知函,明确告知应尽速交付房屋,同时对超期部分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索赔。经催告后三个月期限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如约履行交房义务,并且没有给出充分的正当理由以解释延期原因的话,那么业主便有权利依法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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