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客户延期去收房会违约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对于已支付完购买款却未能及时前往收楼的消费者而言,该行为涉嫌构成违约。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买方在完成付款手续并接受房屋后,享有对房屋进行检验以及向卖方发出通知等权利,同时亦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若买方违反上述约定,未按照规定时间前往收楼,则从其违约之日起,所购房产的毁损、灭失风险将由买方自行承担。因此,当买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便构成了违约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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